8月2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成为地方性法规,并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目前国内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共有55个城市,在这些省市中,尚未形成一部完整的公路养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因而宁波是第一个制订出我国第一部公路养护方面专业性法规的城市。 背景:公路养护经费不足制订条例势在必行 宁波作为一个沿海经济发达的港口城市,其公路数量和质量也已位居前列 。按照规划,在2010年之前,宁波公路里程将突破万公里大关。因而,公路养护问题全面摆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层面上来。 在2003年以前,宁波市政府连续出台了《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快我市公路干线畅通工程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等公路养护政策文件。但政府现行文件的效力不足以应付迅速发展的公路养护事业和道路交通新形势的情况。 2004年末,宁波市公路里程已经突破了5600公里,按国家有关要求推算,宁波市每年需投入养护资金6亿多元,但我市实际投入不到一半,而现有公路总里程中有一半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建成的,设计等级低、因路况差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急需投入巨额养护资金。因而养护资金不足成为公路建设的一大难题,给群众出行造成了诸多不便。建立新的立法来确保养护资金的来源势在必行。 解读:《条例》更显人性化 人文化的条款受到了民众及有关部门的热烈欢迎。比如,《条例》规定:除紧急抢修外,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应当建立公路灾害性防治工作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这一规定,事实上对公路养护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公路养护必须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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