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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带来好消息
2007-06-03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记者7月31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今起,交通部颁发的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执行,1986年颁布并实施了19年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1991年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定的正式实施,不但规范了汽修市场的经营秩序,也给车主带来了更多利好消息。

   新规定中,不但对汽车维修配件价格、工时费收取标准和质量保证期等作了明确规定,还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维修不
合格要无偿返修
  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后出厂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

  不给发票可以拒付费用
  针对目前市场上部分汽车维修收费不透明的现状,新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明码标价。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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