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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
2007-06-03   来源:中国标准化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7月)

说 明

    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是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将职业标准制定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制了《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

    本《规程》对职业标准制定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结构内容、工作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强调了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
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产生的职业的影响,做到客观反映现阶段职业发展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本《规程》是指导专家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规程》是在广泛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在此,对所有参与《规程》制定工作的同志们一并表示感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

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足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制并颁发。

二、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作目标
     依据《劳动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满足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三、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同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的职业(细类);
     (二) 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职业;
     (三) 复合型职业。

四、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反映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水平。既要突小该职业当前主流技术、技能的要求,反映该职业活动的一般状况和水平,又要兼顾不同地域或行业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同时欢迎考虑发展趋势。
     (二)等级性原则。按照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划分等级。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技术术语与文字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内容结构、表达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四)实用性原则。以职业活动的主要目标作为依据,全面反映职业活动的工作要求;同时符合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五)可操作性原则。标准的各项要求应当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和可检验。

五、国家职业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国家职业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标准的主体部分。
     (一)职业概况:本职业的基本情况、职业环境条件、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开展本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
     1.职业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确定的职业名称。
     2.职业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新职业的职业名称和职业定义经专家论证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3.职业等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低到高,一般 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 (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其标准分别 是: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 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各职业应按照本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来确定本职业的等级数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设立高等级或低等级。

4.职业环境条件:从事某一职业所处的客观环境。
须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工作地点
      -室内:指从事该职业人员在室内工作的时间超过75%。
      -室外:指从事该职业人员在室外工作的时间超过75%。
      -室内、外:指从事该职业人员在室内外工作的时间大体相等。
     (2)温度变化
      -低温: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0℃以下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超过30%。
      -常温: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0℃以下和38℃以上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均不超过30%。
      -高温: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38C以上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超过30%。
     (3)潮湿:接触水或大气中空气相对湿度平均大于或等于80%。
     (4)噪声:在工作时间内噪声强度大于或等于85分贝(dB)。
     (5)大气条件
      -有毒有害:指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粉尘:指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6)其他

5.职业能力特征: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一般智力:主要指学习能力,即获取、领会和理解外界信息的能力,以及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能力。
     (2)表达能力:以语言或文字方式有效的进行交流、表述的能力。
     (3)计算能力:准确而有目的地运用数字进行运算的能力。
     (4)空间感:凭思维想象几何形体和将简单二维物体表现为二维图象的能力。
     (5)形体知觉:觉察物体、图画或图形资料中有关细部的能力。
     (6)色觉:辨别颜色的能力。
     (7)手指灵活性:迅速、准确、灵活地运用手指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8)手臂灵活性:熟练、准确、稳定地运用手臂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9)动作协调性:根据视觉信息协调眼、手、足及身体其他部位,迅速、准确、协调地作出反应,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指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最低文化程度,一般表示为初中毕业、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等。

7.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指本职业不同等级晋级培训的期限(以标准学时数表示)。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的培训期限,应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2)培训教师:指根据本职业的特点,对各等级培训教师的基本要求。
     (3)培训场地设备:指从事本职业培训最基本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要求。

8.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指申请参加本职业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证书等有关条件。
     各职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年限,一般不低于以下要求(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③本职业学徒期满。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④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④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③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于作满2年。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鉴定方式:根据本职业的特点确定考试、考核的项目和方式。一般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每项考试(考核)所占比重根据各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有特殊要求的可增加或减少考试(考核)项目,并作详细说明。
各项考试、考核成绩均实行百分制,各项考试(考核)成绩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规定理论知识考评员、技能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
     (5)鉴定时间:根据职业的特点确定考试、考核时间,时间单位一般用分表示。
     (6)鉴定场所设备:实施本职业鉴定所必备的场所和设备、工具要求。

(二)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和职业守则。
     2.基础知识:指本职业务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是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三)工作要求
     1.指本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目标,或是本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根据不同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可按工作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
     2.工作内容:指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以按照程序划分。每项职业功能一般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内容,表述形式一般使用动宾结构,如“读建筑图”、“读建筑设备图”等。
     3.技能要求:指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技能。技能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对每一项技能要有具体的描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写法为“能够完成……”。如:工作内容里的读建筑图,在技能要求里要确定“能识别各种建筑符号”。对技能要求的内容描述不能太简单。同时对于不同等级中同一项工作或技能,要分别写出不同的具体要求。
     4.相关知识:指达到每项技能要求必备的知识,主要指与技能要求相对应的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理论知识等。

    各等级要按照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依次递进。职业功能原则上在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 一级中是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可增加培训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内容。工作内容要根据不同职业各等级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的不同进行划分。技能要求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应掌握的技能、工作难度要求等进行描述。一般不用“了解”、“熟悉”、“掌握”等词语描述同一工作内容,或仅用程度副词来区分不同的等级。

    (四) 比重表:分成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技能比重表。其中技能比重表反映各项工作内容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理沦知识比重表反映基础知识和每一项工作内容或职业功能的相关知识在培训、考核中应占的比例。(见附件3)

六、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程序 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见附件4):
     第一,成立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可由7?5名专家组成,包括方法专家、内容专家和实际工作专家。方法专家由熟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和熟悉标准制定方法??目标导向项目规划方法的专家担任,方法专家要接受过项目主持人训练;内容专家由较长时间从事该职业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实际工作专家则由较长时间实际从事该职业活动的管理或操作人员担任。为确保标准符合生产和工作的实际,通常要求实际工作专家应占专家小组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专家工作组成立时应确定组长和标准主笔人。
     第二,开展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在全同范围内调查了解该职业的活动目标、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从业人群数量、层次、薪酬水平和社会地位;以及从业者必备能力、知识和技能等。职业调查可以由专家工作组承担,也可以委托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在职业调查获得资料的基础上,由专家工作组进行职业分析,为标准制定作好前期准备。
     第三,召开职业标准制定工作研讨会。采用目标导向项目规划方法,实行项目主持人制。与会方法专家、内容专家和实际工作专家(必要时还可从专家工作组以外特邀部分专家)通过充分研讨,确定本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本职业标准的基本框架结构,并编制本标准制定时间进度计划。
     第四,编写国家职业标准初稿。按照工作研讨会确定的程序、框架,以及时间进度计划,结合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的结果,同时结合专家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编写国家职业标准初稿。
     第五,审定和发布。标准初稿完成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技术初审,专家工作组将根据初审意见作进一步修订。标准初稿经技术审定通过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召开标准终审会议,组织业内权威人士对标准进行最后审定。专家工作组根据审定意见做好最后修订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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