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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行消防安全“过程问责”制
2007-06-02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2月13日电(记者梁书斌)近日,《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确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改变了长期以来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考评和监督工作一直以结果问责为主要内容的现状。

    据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局长王秋??介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基本制度。近年黑龙江省消防工作的实践
表明,消防安全责任法律制度的滞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已成为火灾隐患滋生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强化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环境,2005年初,黑龙江省政府将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协调、论证,历时近一年,出台了该《规定》。

    王秋??说,《规定》共26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应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和整改论证制度、停产停业政府依法批复制度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制度,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规定》突出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过程问责,本着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科学发展观,具体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过程落实措施,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环节的监督和考评,具体规定了过程不落实的法律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过程问责,实现消防安全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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