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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2007-06-01       

在昨天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获得高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制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重大
节能技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节能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为促使全社会合理使用能源,条例规定,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各级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节能措施,降低空调、照明、电梯等办公电器的能耗。宾馆、商厦、写字楼等公用设施及服务行业应当在保证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选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或者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并加强对耗能设备使用和维修的管理。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严格遵循照明设计标准规范,不得超标准设计建设,并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已建设施不符合照明设计标准规范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

   为制止某些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福利用能"行为,条例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条例对违反节能条例的行为还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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